平行进口,不侵权!

阅读数:617次 2021-09-14

平行进口作为一种常见的国际贸易方式,其常因货物跨境转移导致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冲突而引发法律纠纷。其中,商标侵权诉讼是涉及平行进口知识产权纠纷的一种常见类型。本文通过一起典型案例对该焦点问题进行评述,希望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有所裨益。


  “涉案饮品具有合法来源,系广州市东方科苑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东方科苑公司)依法履行进口报关手续的合法正品,属于平行进口商品,该平行进口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东方科苑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够说明涉案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且来源于商标权人。该进口行为已经损害了商标的功能,不能因东方科苑公司主张平行进口就认定其不侵权。”


  ……


  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刚刚审结的一起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二审案中,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激烈辩论。


  在该案中,百威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下称百威公司)认为东方科苑公司申报进口的“Franziskaner”教士小麦啤酒涉嫌侵犯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将其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东方科苑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须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百威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20万余元。东方科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后者经审理后认定涉案行为系平行进口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判决驳回百威公司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