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中简易程序的适用
阅读数:631次 2021-11-30
相关背景: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提出要重点做好“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补偿争议”等方面的行政裁决工作,并提出“着力细化程序规定”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政府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规章的形式出台具体程序性规定,逐步完善符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的行政裁决程序”。
在上述背景下,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下称《办案指南》),为各地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程序、侵权行为认定、证据的审核认定和侵权判定等方面提供了指导。但《办案指南》中行政裁决程序仍需3个月至4个月的审理期限,这与当前行政裁决案件量快速增加、电商和展会等领域需要在更短的时间内得到裁决结果等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中引入“简易程序”是当下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
适用简易程序的必要性
随着人们专利维权的意识不断提高,专利侵权纠纷数量激增,行政裁决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中“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程序简便”的优势凸显,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快速增长。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全国专利行政机关受理的专利侵权纠纷从2010年的1077件快速增长到2019年的3.9万件,增长了35.2倍。《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和《办案指南》要求,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由专利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最多延长不超过1个月。从程序上看,专利侵权案件经形式审查合格层级报批立案,经过专利行政部门向纠纷双方转送文书、择期进行口头审理等程序后,相关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侵权与否的行政裁决决定。但是,3个月至4个月的审限、层级报批等行政裁决程序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量快速增加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行政裁决中引入“简易程序”是非常有必要的。
此外,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商务法》就电商平台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根据电商法,电商平台经营者在将商家声明转送给知识产权权利人后,需要等待15天,期限届满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才能终止所采取的措施。这一“等待期”规则助长了电商平台内的“恶意投诉”问题,恶意权利人利用等待期的设置,以打击竞争对手、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向电商平台发出侵权通知。具体而言,电商平台在根据权利人通知采取必要措施后,即便被投诉商家按照程序要求发出了不侵权声明,平台也只有在该声明到达权利人15天后,在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情况下,才能终止相关必要措施。在平台经济下,如果一个商品链接删除或断开链接15天之久,其原本积攒的流量和信誉将丧失殆尽,即便恢复链接也难以恢复“元气”。尤其是在“双十一”等大促期间,商品链接被采取删除或断开等必要措施将导致商家血本无归。而恶意权利人正是利用这一点,通过恶意发出侵权通知来实现其打击竞争对手或迫使商家支付高额“许可费”的不正当目的。展会的时间较短(通常仅有3天至6天),专利侵权纠纷双方都希望行政机关能在尽量短的时间内作出裁决以维护自身权利。因此,在电商、展会等领域推动简易案件纠纷快速处理程序是非常有必要的。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何时适用简易程序能够既满足快速解决纠纷又能满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是需要考虑的重点。由于裁决具有一定准司法性,裁决和诉讼之间有着一定的联系,因此,我们可以先了解一下民事诉讼中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在民事诉讼方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首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适用简易程序的基本前提,这一点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简易程序中应该予以保留。
但是,专利侵权纠纷由于专业性特点,还需对其适用范围进一步分析。专利根据类型可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前两类发明创造涉及技术特征,最后一类发明创造涉及工业设计。且由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授权一般不需要经过实质审查,因此其稳定性有待确定。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专利侵权纠纷,可以结合专利类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生效的法律文书等方面明确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专利侵权纠纷适用简易程序适用范围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外观设计专利,有专利权评价报告,且专利侵权纠纷所涉及的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2.实用新型专利,有专利权评价报告,且专利侵权纠纷所涉及的权利要求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生效的判决或行政裁决,(2)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维权援助中心出具的研判意见,(3)有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3.发明专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生效的判决或行政裁决,(2)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维权援助中心出具的研判意见,(3)有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另外,也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通过例外性列举明确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如下列情形的不适用简易程序:被请求人下落不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已被受理且案情复杂;行政执法人员认为不宜使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即除了例外性规定外,先以简易程序受理和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的,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程序上的“简化”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规定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时,应同时指定3名或3名以上单数执法人员处理该专利侵权纠纷。但随着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全面部署,大家的知识产权维权意识增强,专利侵权纠纷预计会呈井喷式增长。而各地专利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有限,当前已出现案多人少、难以及时化解纠纷的问题。结合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复审和无效等程序中独任审理的适用,改革审理制度,引入独任审理是提高审理效率、及时化解侵权纠纷的有效方式。同时,为了满足独任审理的要求,对执法人员从专业、文化水平、执法办案时间、是否通过专利行政执法上岗培训等方面进行要求,提高执法人员要求以满足独任审理的需要。
公告送达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由此可见,公告送达需60日,不符合简易程序的效率原则。
《办案指南》规定请求人提交证据材料完毕后,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本指南的要求进行立案审核,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并填写《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立案审批表》,经办案处(科)室负责人审核。办案处(科)室负责人经审查认为可以立案的,应当指定3名或3名以上单数执法人员处理该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并报部门负责人审批。由此可见,立案阶段需要层层行政审批,不利于行政效率原则。在简易程序中,可以通过行政授权的方式,将简易程序的审批权下放至经办案处(科)室负责人,由经办案处(科)室负责人获得部门负责人的授权后,对简易程序的受理原则上采取独任审理原则,即指定1名执法人员进行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被请求人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手机短信等简便方式明确表示缩短答辩期限的,经执法人员告知缩短答辩期间的法律后果后,当事人仍明确表示缩短的,执法人员应当同意。经执法人员告知放弃答辩期间、举证期限的法律后果后,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的,执法人员可以直接审理。这里“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的”,可以是当事人到审理现场后明确表示不需要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也可以是当事人收到申请书副本后,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方式表示放弃。
制定区块链存证数据、可信时间戳存证数据,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网站、平台和技术公司提供的与涉案事实相关的证据规则。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效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执法人员可以认可。
受理和立案、送达、答辩、审理、证据规则等程序上的简化,将专利侵权行政裁决的审限由三个月至四个月缩减到十五日至一个月,大大提高了审理效率。同时,保证双方当事人回避、答辩、质证、救济等权利,注重效率和公平统筹兼顾。
电商平台专利侵权纠纷与行政裁决简易程序的衔接行政裁决是以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而启动,电商平台经营者并不在申请人范围内,因此,如何将电商平台专利侵权纠纷与行政裁决简易程序衔接是问题的关键。同时,为了提高行政裁决效率,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需平台内商家提供反通知或答复后的案件方适用。在此基础下,笔者为电商平台专利侵权纠纷与行政裁决简易程序衔接提供了两种方案。方案一: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裁决并移交双方当事人各自提交的初步证据及相关材料,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征求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意见决定是否受理和立案。方案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征询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是否申请行政裁决,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同意,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请求进行裁决,并同时移交双方当事人各自提交的初步证据及相关材料,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受理和立案该案件。
简易程序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是指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况下,简化普通程序的某些步骤以便迅速、及时地作出行政裁决的程序。在实践中,行政裁决的作出存在着可能适用简易程序的可能性,以及在电商、展会等特殊领域的现实需求。行政机关应当在保证争议得到公平解决的前提下注重行政效率,合理地适用简易程序,做到效率与公正的统筹兼顾。(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大专项课题“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适用简易程序研究”课题组,文章由秦高飞执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