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织好版权保护网
阅读数:617次 2021-12-23
近日,89岁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退休教授赵德馨起诉《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中国知网运营方,下称学术期刊公司)侵权、获赔70余万元的消息,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赵德馨称,中国知网未经他同意,擅自收录其160多篇文章,并向公众提供这些文章的阅读、下载服务,而他从未收到收录通知和稿费。他自2013年开始起诉维权,多起案件均胜诉,共计获赔70余万元。
本报记者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在多起相关案件中,法院均认为,学术期刊公司在其经营的中国知网网站上登载了涉案作品并允许网络用户下载,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已经构成对赵德馨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12月10日,中国知网发文向赵德馨道歉,并提出将认真分析著作权授权链各环节工作的不足和瑕疵漏洞。赵德馨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肯定了对方知错就改的态度,并表示,中国知网应该是一个学术交流平台,而非知识垄断平台。
其实,以类似原因起诉中国知网侵权的诉讼并不少见,也引发了业界热议。在版权方面,主要聚焦在期刊通过稿约单方声明是否能取得投稿稿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及转授权,以及数据库平台经授权将他人作品收录到其数据库并在网络上提供付费浏览和下载的行为是否侵权等。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专家。
期刊能否通过稿约声明获得相关授权?
李琛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这取决于声明的内容是否清晰且合理,并结合报酬的数额等因素,综合判断作者有无许可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允许期刊社转授权的意思表示。如果无法明确作出这种推断,应作有利于作者的解释。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即使声明的内容非常清晰,考虑到期刊社的声明属于格式条款,在当前的科研考核体制之下,作者处于弱势,如果结合授权范围、报酬数额等因素判断声明的条件明显违反公平原则,要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四百九十八条检验其是否无效或应作有利于作者的解释,而不能当然地认可声明的效力。
刘文杰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除外情形主要是指著作权法中有关法定许可及合理使用的规定。杂志社的单方声明存在如下问题:一是投稿作者可能并不知晓,二是声明内容模糊宽泛。而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实际上,著作权法不但要求就作品使用订立许可合同,还要就许可事项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杂志社的单方声明很难满足这些要求。换言之,杂志社若要从作者处取得信息网络传播的授权或者转授权的权利,应当与作者订立合同,同时,授权条款应当公平合理。
平台提供付费浏览和下载是否侵权?
李琛:这取决于“授权”是授予的何种权利。这是个合同解释问题,要根据合同的措辞、报酬数额等因素综合判断“允许付费浏览和下载”是否合乎合同的目的范围。如前所述,如果无法明确推断,应作有利于作者的解释,平台无权实施上述行为。
刘文杰:平台收集他人论文制作成数据库,无论是提供付费下载还是免费下载,都必须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当前,数据库领域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大多表现为以下3种类型:一是作者并未授权杂志社对外转授权,商业机构却将论文收进了数据库;二是商业机构将论文收集数据库时,甚至连杂志社也未通知;三是虽然有作者的授权,但商业机构在授权过期以后仍然在数据库中提供该论文。(本报记者 侯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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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开欣:寻找作者与出版商的利益平衡点
近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退休教授赵德馨在与中国知网的版权纠纷案中胜诉并累计获得70余万元赔偿,该版权侵权的系列案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该案深刻反映了作者与出版商之间地位不对等所导致的利益失衡问题。处于强势地位的学术出版商对于作者利益的漠视不利于知识创造的激励,我国著作权法应当考虑引入公平报酬制度以解决双方利益矛盾所导致的不公平问题,进而实现知识创造的最大化。
虽然赵德馨在中国知网侵权案中获得了胜诉判决以及不低的损害赔偿额,但该案可能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并不意味大部分的学术作者可以通过版权诉讼获得相当的收益。大多数情况下,学术作者在投稿阶段就已经承诺其论文被录用后转让所有的版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而期刊社将通过电子数据库进行传播的权利转让或许可给数据库的经营者。这样完整的授权链条可以使数据库经营者规避版权风险。在上述案件中,部分涉案论文的出版时间早于我国著作权法产生的时间,部分涉案论文期刊社的论文版权转让协议存在瑕疵,因此老教授保有了论文的版权。随着以后版权转让实践的完善,作者保有版权的情形会越来越少,“出版霸权”可能随之愈加严重。
实践中出版者通常要求作者授予一揽子的版权转让或独占许可,导致作者丧失其作品在后续所产生的收益。在学术领域,论文作者通常仅获得一笔较低的稿酬,而有的学术论文在网络传播中可能为数据库经营者产生较高的经济价值。对此,我国著作权立法应当引入公平报酬制度下的合同调整规则,即当合同原定的报酬不成比例地低于利用作品所产生的收入时,作者有权向出版者主张额外的报酬,以实现作者报酬与作品实际收益的均衡。一旦合同调整规则得到施行,对于产生较高收益的论文,数据库的经营者则有义务提取一定合理比例的收益,分配给相关论文的作者。
作者的维权可能引起出版商的“报复”,这也是抑制作者获得正当收益的重要原因。出版商可能选择“雪藏”作品,导致作品无法产生收益,也阻碍作者在相关领域发挥影响力。例如,数据库经营者下架维权作者的所有论文,这更是学术研究者最为担心的后果。在出版者独占作品版权的情况下,作者无权将其作品再授予其他出版者进行传播。对此,立法应当引入公平报酬制度下的归复权规则,即在出版者怠于传播作品的情况下,作者有权解除当初与出版者签订的转让或排他性许可的合同,进而使作品的版权回归于作者。基于归复权的行使,作者可以选择其他的出版者传播其作品,从而保障作者的利益。当然,在一些特定的出版领域,如论文数据库行业,存在一家独大的垄断现象,这还需要借助于反垄断法的适当干预,从而保障作者与其他具有竞争性的出版者进行合作。
需要强调的是,公平报酬制度应当具有强制性,立法在引入公平报酬制度时应明确任何规避公平报酬制度的约定没有合同效力,从而防止其制度目的落空。
彦君:莫让创作者寒心
连日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退休教授赵德馨与中国知网的侵权纠纷一事持续发酵。一方是著名经济学者,一方是知名文献平台,该事件经过网络传播迅速扩散,掀起了一场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大讨论。
在这起事件中,赵德馨称,中国知网擅自收录其160多篇论文,而他却从没拿到过一分钱稿费,自己下载还要付费。中国知网收录作者的论文文献,并通过用户阅读或下载等方式获取利润,但未将收益分配给作者,这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虽然中国知网就此事向赵德馨道歉,但业界的质疑声仍不断,还有专家学者表示要向中国知网维权。
其实,此前已经有不少创作者与中国知网进行过诉讼交锋。作为在学术界拥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平台,中国知网需要拿出更多务实有效的整改措施,让创作者享受到著作权带来的价值,不能寒了创作者的心。
值得注意的是,在互联网业态下,著作权保护确实面临空前挑战。如何更好地保护创作者的著作权,如何营造尊重版权、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这些问题值得深思。
一方面,政府要深入开展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与实践。《“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出,健全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这将推进新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完善。近年来,惩罚性赔偿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标配”。新修改的著作权法规定了一系列惩罚措施,大幅提高了侵权违法成本,必将提振权利人维权的信心,对侵权者也会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另一方面,企业也要认识到无视知识产权注定自食苦果。一些企业看到知识产权“蛋糕”越来越大,钻法律空子,打起“擦边球”,从而被推向风口浪尖,品牌声誉受到严重不良影响。两年前,企图将人类历史首张黑洞照片版权占为己有的视觉中国,就曾深陷舆论“黑洞”。笔者希望像中国知网、视觉中国这样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多些责任心,少些功利心,把尊重知识产权落到实处,才会有更多创作者、创新者的热情被点燃,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活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