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证据认定的考量因素
阅读数:716次 2022-01-06
近年来,随着网络上的新业态、新模式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信息的高速传播和广泛应用使得网络证据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或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中的分量越来越重。但网络证据具有渠道多样、千差万别、易删除、可编辑的特点,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公开性往往会影响案件走向。本文中,笔者将以与网络证据有关的知识产权案例为例,简要说明对网络证据认定的情形。
特殊来源证据合法性待商榷
在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Y卡通形象”作品侵权案中,被控侵权人提供了使用VPN“翻墙”访问境外网站获得的截图、录屏证据,用以证明“Y卡通形象”在早于权利人的作品登记时间已然在境外网站公开,而权利人对证据获得渠道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对此法院认为,通过VPN进行访问获得的证据,虽然是违反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但其并非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法院据此认定,由于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得的域外证据无法通过常规手段进行查证,它们将不具有完全的证明力,不是“最佳证据”,但只要获取证据是基于证明案件事实的需要,不出现冲击立法目的的情形,则不应将该证据作为非法证据。
知名网站来源证据真实性较强
一般情况下,网络证据若取证自公信力较强、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网站,那么它们的公信力较强,从这些网站下载的信息作为证据使用,被法院或无效审理机构认可其真实性的概率较大。但对于域外证据来说,由于其获取途径、来源较为多样,在实际案件中遭遇对方质疑的概率较大,证据提供人往往需要提供更多、更完整的证据链,对证据来源网站知名度和公信力等要素的认定进行辅助证明。在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决定号35449)中,请求人提供了大量与来源网站相关的新闻资讯、证明网站用户活跃度的讨论帖目录以及网站注册会员人数等证据,从网站规模和主体角度对域外证据来源网站的知名度和公信力进行辅证,来源网站的真实性得到了审理机构的认可。
上传文件并不等于网络证据公开
在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决定号34864)中,请求人提供的网络证据之一是优酷视频网站关于某模型展的网页截屏打印件,该打印件上显示相关视频的上传时间为2012年5月5日。经调查,该上传时间早于某模型展实际展出日期2012年5月16日。根据优酷网的上传规则,用户可以在上传视频时自主选择是否公开,并在其后可以随时改变视频的公开状态。因此合议组认为,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认定上传人在上传该优酷网视频截图文件时就选择了其状态为公开,其上传文件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网络证据的公开,上传时间也不能作为该网络证据的公开时间。
认定网络证据要进行综合考虑
在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决定号35449)中,请求人提供的网络证据之一是优酷视频网站关于某模型展的网页截屏打印件,该打印件上显示相关视频的上传时间为2012年9月1日。经调查,某模型展的开幕会时间为2012年8月28日,且在该开幕会之后公信力较强的网易新闻网于2012年8月29日对该模型展也进行了相关报道。虽然专利权人以“优酷网视频上传时可以进行加密处理,可以设置成不是公众想得知就能得知的状态,该时间仅表示上传时间并不能证明一定是公开时间”为由质疑该证据的公开性。但合议组认为,模型展实际在其开幕会时就已然公开,优酷网视频截图文件的上传时间也晚于模型展的开幕时间,上传人在上传视频时的目的是与其他网友分享相关信息,并没有保密的必然需求,其选择状态为公开符合常理。因此,在综合考虑网易新闻网站等因素的情况下,根据高度盖然性,可以认定该优酷网视频截图文件的上传时间即为该网络证据的公开时间。
在请求人“北京A公司”针对外观设计专利“沙发椅(ART518)”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中,使用了来自Facebook网站发布的图文信息作为无效证据。经调查,在Facebook网站发布的帖子可以进行编辑,且在编辑之后帖子页面显示有“已编辑”字样,同时查阅人可以通过点击页面的“已编辑”或者“查看编辑历史”选项进行查阅编辑时间和修改内容的详细情况。由于请求人提交的Facebook网站图文信息证据中显示为“已编辑”状态,但其并未提供证明“已编辑”修改历史详细信息的证据材料,故合议组认为无法证明该网页是何时进行了何种内容上的修改。在综合考虑Facebook网站性质、管理模式及编辑机制等因素的情况下,仍无法确认该证据的真实公开时间。
综上,登录互联网的渠道、网站运营主体性质、网站规模、知名度以及网站本身的运营机制和修改机制等因素是影响网络证据判断的主要因素。证据提供者可以在全面考虑影响因素的情况下,对网络证据进行合理取舍,从而有效维护自身权益。(王 昱 宋鸣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