羽生结弦《春来了》构成作品吗?

阅读数:916次 2022-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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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北京2022年冬奥会赛场上,日本选手羽生结弦花滑表演滑《春来了》中,花滑技术动作本身属于公有领域,不受著作权保护。但编舞师对花滑技术动作进行选择编排,并以舞谱、视频等形式表现的艺术设计则具有可版权性,与此同时,艺术设计还饱含表演者的思想与情感,符合舞蹈作品的构成要件,应作为舞蹈作品进行保护。

  在北京2022年冬奥会花样滑冰(下称花滑)表演滑中,伴随着《春来了》的音乐旋律,日本选手羽生结弦在花滑场地上空灵舒展地滑行,翩若惊鸿,婉若游龙,为观众带来一场极具艺术感染力的视听盛宴。

  那么,花滑表演滑《春来了》能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如果构成作品,属于何种作品类型?

  技术动作不受版权保护

  在花滑表演滑《春来了》中,羽生结弦展示了他的多个标志花滑技术动作,如Hydroblading、下腰鲍步、3A等,这些花滑技术动作本身属于公有领域,不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首先,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在于鼓励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的创作,而花滑技术动作属于体育竞技领域,是运动员出于对竞技精神所进行的技能展示。比起将花滑技术动作纳入私权体系进行保护,竞技体育精神更能鼓励运动员挑战、突破极限。

  其次,特定花滑技术动作不具备作品的独创性。花滑技术动作是跳跃、旋转、抛跳、螺旋线等肢体动作的结合。肢体动作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而非一种源于本人的独立创作。而且,受到人体生理机能限制,特定花滑技术动作中对肢体动作组合的选择是有限的,即使从未有人做出过某一花滑技术动作,设计出该动作的过程也并非一种智力创造活动,因此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此外,《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第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版权的保护仅延伸至表达方式,而不延伸至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尽管羽生结弦花滑表演滑《春来了》中Hydroblading吻冰一幕的美感毋庸置疑,但作出Hydroblading这一特定花滑技术动作,展现出的美感无法与表演者高超的动作技巧相互分离。“技巧”属于一种“操作方法”,如果著作权保护花滑技术动作,则相当于保护“操作方法”,有违著作权法原理。

  动作编排具有可版权性

  花滑技术动作不受著作权保护,不意味着花滑表演滑中所有内容均不具有可版权性。除去展示人类身体机能与竞技技巧的花滑技术动作,某些对思想情感具有美感的外在表达也被纳入到花滑表演滑中。对于这些展现了艺术美感的外在表达,若能够与竞技技巧相分离,且具有独创性,能为外界客观感知,则仍然具有可版权性。

  首先,花滑表演滑既展现了体育竞技的力量,同时又展现了艺术美感,且二者可以分离。花滑被称为“冰上芭蕾”,是技术与美学并举的体育竞技运动。如俄罗斯“冰王子”普鲁申科的花滑表演滑《致敬尼金斯基》,就融入了舞蹈编排。其中,花滑技术动作是处于公有领域的体育竞技动作,而对花滑技术动作进行选择编排的艺术设计则是可与之分离的外在表达。

  其次,在一场花滑表演滑中,剥离花滑技术动作本身,对花滑技术动作的选择以及各花滑技术动作之间的衔接、编排等,具有较大的智力创造空间。因此,投入创造性劳动对这些公有领域的花滑技术动作进行选择、衔接、编排,以展现艺术之美,能够产生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

  此外,花滑表演滑中具有艺术美感的智力成果能够以一定形式表现。新修改的著作权法正式规定了作品的一般定义,将“能以有形形式复制”修改为“能以一定形式表现”,花滑表演滑中具有艺术美感的智力成果是对动作的选择、衔接、编排、设计,可通过舞谱形式、录像形式被他人客观感知到,符合该构成要件。

  符合舞蹈作品构成要件

  羽生结弦花滑表演滑《春来了》中,将花滑技术动作进行选择编排的艺术设计是具有可版权性的作品。对于花滑动作的选择编排构成何种作品,有三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构成舞蹈作品,一种观点认为构成杂技作品,另一种观点认为著作权法应当新增体育表演作品对其进行保护。

  笔者认为,花滑动作的选择编排符合舞蹈作品的构成要件。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羽生结弦《春来了》的动作由编舞师选择编排,主打流畅的滑行、丰富的旋转,衔接抬眸、撒冰花、吻冰礼等富有韵味的表情、动作、姿势,呈现出春天的希冀、温暖与美好,饱含表演者的思想与情感。花滑表演滑《春来了》的动作选择编排具有可版权性,且表达了丰富的思想情感,构成著作权法上的舞蹈作品。

  此外,不应通过杂技艺术作品或新增体育表演作品来保护花滑表演滑。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第四条第七项规定,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若以杂技艺术作品保护花滑表演滑,要求在排除花滑技术动作外的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仍能表达某种思想情感,这一保护范围与舞蹈作品的保护范围交叉。而在国际通行规则中,杂技表演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花滑表演滑中具有可版权性的动作选择编排在国际上只能通过舞蹈作品进行保护。另外,在公众观念中,观赏杂技在于观赏表演者高超的技巧,排除了“技巧”的花滑表演滑并不符合公众对杂技这一概念的认知。因此,通过杂技艺术作品保护花滑表演滑是不适当的。通过新增体育表演作品来保护花滑表演滑,同样会面临以上的理论与实践困境。(华东政法大学 叶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