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湖北省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
阅读数:808次 2022-07-15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知识产权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
现将《湖北省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北 省 知 识 产 权 局
2022年6月22日
湖北省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和《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7〕60号)精神,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知识产权专业属于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人员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
第三条 知识产权专业人员初、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的方式,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副高级职称采取国家统一考试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正高级职称采取水平能力测试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我省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从事知识产权(含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的专业技术人才高级职称申报和评审。
第二章 分 则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胜任本职工作,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按照规定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四)专业水平能力测试符合省里的有关政策规定,测试专业、级别、从事专业一致;
(五)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正高级知识产权师,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知识产权或相近专业副高级职称后,从事知识产权专业相关工作满5年;或者取得知识产权相近专业正高级职称,从事知识产权专业相关工作满5年。
(二)申报高级知识产权师,必须取得国家高级知识产权师资格考试合格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知识产权师或相近专业相应层级职称(或职业资格)后,从事知识产权专业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知识产权师或相近专业相应层级职称(或职业资格)后,从事知识产权专业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知识产权师或相近专业相应层级职称(或职业资格)后,从事知识产权专业相关工作满10年。
4.取得专利代理师(代理人)职业资格后,从事知识产权专业相关工作满5年。
第七条 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1.申报正高级知识产权师,须具有系统、坚实的知识产权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在某一方面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通晓国内外知识产权行业现状、发展趋势和前沿研究,精通本专业国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知识产权有深入的理论研究。
2.申报高级知识产权师,须具有比较系统、坚实的知识产权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国内外知识产权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知识产权专业有比较深入的理论研究。
(二)专业知识应用
1.申报正高级知识产权师,须具有本专业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工作经历,根据国家或本地区需要和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提出研究方向,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创造性地解决重大的、关键的技术性难题,创新知识产权管理、服务的理念、手段和方法;或参与国家级重大项目或重点课题,指导并完成省(部)级以下重大项目或重点课题;或主导解决本专业领域重大、疑难或涉外问题,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工作业绩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等参与知识产权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高效合规开展工作,并通过专业督导,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本行业职业能力水平。
2.申报高级知识产权师,须具有很强的工作能力和专业工作经验,独立解决重要知识产权活动中的实际问题,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或准确把握知识产权领域的研究方向,熟练掌握知识产权研究和服务的工具及方法,并选定课题、指导和组织课题进行研究工作,负责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重点科研项目或研究课题;或在工作实践中成为本领域的主要骨干,为本部门、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取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等参与知识产权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
(三)日常履职表现
1.申报正高级知识产权师,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代理或从事所在单位知识产权的申请、无效(异议)、商业合同的知识产权合规性审查,或从事专利快速审查、知识产权侵权判定等,办理上述知识产权业务累计350件以上,具有业内公认的拔尖水平。
(2)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受理并完成审查重大知识产权入股、转让、质押融资、实施许可等项目;或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完成重大科技、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项目;或代理的专利案件、实施成果应用转化对提升产业或企业创新竞争力起到显著作用,在全国范围内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或管理的商标、地理标志在全国范围内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对服务企业、引领地方经济、增进社会效益有显著贡献。
(3)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受理并完成知识产权纠纷、争议、诉讼、调解等案件100件以上,为企业经营、高质量发展扫清障碍;高效打击商标侵权、假冒专利、地理标志侵权等行为,为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社会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作出公认的重要贡献。以上工作需连续3年以上取得突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主要指标显著提升。
(4)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长期从事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情报分析、专利导航、统计分析、软科学研究等工作,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开展区域规划、产业规划、企业经营、研发活动、人才管理等各类活动提供分析报告,规划创新发展方向、路径,分析技术领域发展和竞争态势,被采纳后提高了科学决策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有效规避了知识产权风险(提供有效业绩数据依据)。
(5)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全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在打造全省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信息化平台;或在加强国家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等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或在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知识产权事务服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等方面作出公认的重要贡献,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2.申报高级知识产权师,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代理或从事所在单位知识产权的申请、无效(异议)、商业合同的知识产权合规性审查,或从事专利快速审查、知识产权侵权判定等,办理上述知识产权业务累计200件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得到业内认可。
(2)作为骨干受理并完成审查重大知识产权入股、转让、质押融资、实施许可等项目;或代理的专利案件,实施成果应用转化对提升产业或企业创新竞争力起到较大作用,在全省范围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且连续3年以上取得突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主要经济指标取得显著提升(提供有效业绩数据依据);或管理的商标、地理标志在全国范围内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对服务企业、引领地方经济、增进社会效益有较大贡献。
(3)作为骨干受理并完成知识产权纠纷、争议、无效、诉讼、调解等案件100件以上,为企业经营、高质量发展扫清障碍;或高效打击商标侵权、假冒专利、地理标志侵权等行为,为企业或行业挽回了较大经济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提供有效业绩数据依据)。
(4)作为骨干参与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情报分析、专利导航、统计分析、软科学研究等工作,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开展区域规划、产业规划、企业经营、研发活动、人才管理等各类活动提供分析报告,规划创新发展方向、路径,分析技术领域发展和竞争态势,被采纳后提高了科学决策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有效规避了知识产权风险(提供有效业绩数据依据)。
(5)作为骨干参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在建设有地方特色的知识产权数据库,实现省、市、县三级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互联互通,推动知识产权业务“一网通办”,或在加强国家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等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或在为创新主体、组织和区域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知识产权事务服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或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网点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业绩及科研成果
1.申报正高级知识产权师,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主持国家或省(部)级基金项目、研究性项目或课题2项以上;或参加4项以上国家级项目、课题(排名前五),省(部)级项目、课题(排名前四),市(厅)级项目、课题(排名前二);或主编1项或骨干参编2项以上省(部)级以上知识产权法规、战略规划、行业标准及省(部)级政策措施的制定(修订),并正式公布实施;或参与国际条约、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国家战略规划、国家或国际性行业标准、涉及本专业相关内容的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工作,所提建议被吸收采纳1项,并得到法律法规制定(修订)部门认定;有1篇以上所撰写的论文、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政协提案、建议方案等被省(部)级及以上领导签批、省(部)级以上部门或单位采用2篇以上;或开拓发展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创造性地解决知识产权方面重大的、关键性理论和学术问题,取得公认的重大贡献。
(2)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或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第一作者不少于2篇),申报者本人确定其中1篇为评审论文,评审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
(3)公开出版独撰或作为主编作者的10万字以上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的本专业著作1部。
(4)代理的专利获得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湖北高价值专利培育大赛金奖、湖北省专利实务技能大赛金奖以上奖项,或代理的专利入选湖北省十大专利代理创新典型案例;或管理的品牌获得“我喜爱的湖北品牌”电视大赛金奖;或个人被评为湖北省十佳专利代理师。
(5)作为骨干代理、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入选年度最高人民法院选定的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国家知识产权局十大专利(商标)行政保护典型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并胜诉。
(6)作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部门负责人,所在单位被评为省级及以上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示范、试点高校;作为省级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省级知识产权运营机构、中心负责人,带领本单位在服务和促进我省创新发展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中作出显著贡献;个人获评湖北省发明专利领军人才。
2.申报高级知识产权师,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在知识产权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科技创新和创新服务方面,取得了有较大开创性的研究成果,或者主持国家或省(部)级基金项目、研究性课题1项以上;或参加2项以上国家级项目、课题(排名前七)、省(部)级项目、课题(排名前五),市(厅)级项目(排名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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